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融资招商争项工作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攸政办发〔201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攸县融资招商争项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攸县融资招商争项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融资、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工作经费的管理,促进增收节支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经费,是指从事政府融资、招商引资和争项争资等工作的政府融资平台、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为引进项目和完成项目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具体包含项目资料制作费(如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费、评估费、印刷费等)、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和协调费等,不含应计入项目成本的支出(如拆 迁费、报批费等)。
第三条 全额拨款单位发生的上述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担。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拨付。非全额拨款单位按程序核定额度后从单位自身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相关单位发生的工作经费由县增收节支办核定,并追加指标,实行专项核算。
第五条 工作经费以项目为单位核定,实行分段累进计算:
(一)政府融资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到位融资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到位融资额2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不含2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8‰计算,10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10000万元),按3‰计算。
(二)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实际到位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仅指除矿产品采掘业外的工业项目,下同)的,按8万元计算;实际到位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不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3‰计算,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不含5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2‰计算, 10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含10000万元),按1‰计算。对县域经济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含非工业类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工作经费。
(三)争项争资原则上不给予工作经费,而给予项目实施经费,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工作经费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预拨,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应拨经费的30%,且单个项目不得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确定。所有项目结束后,必须将预拨经费予以抵扣。
第七条 本办法所有项目和到位资金的认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