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村级留置地管理办法(试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村级留置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攸政办发〔2013〕20号 YXDR—2013—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村级留置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攸县村级留置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留置地管理,确保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地实施细则》(株政发〔2006〕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留置地,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以村为单位,预留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
第三条 村级留置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村级留置地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用地,由县规划部门进行红线控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
村级留置地纳入整个城镇土地经营管理范围,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对村级留置地进行土地征储。
第五条 村级留置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决定村级留置地使用方案,方案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留置地的处置,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可以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委托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公开处置。
未经批准,不得对村级留置地进行擅自开发、转让及“分空到户”。但原已与县土地储备中心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处置村级留置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讨论。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级留置地公开处置方案;
(二)申请。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同意公开处置意见;
(三)报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牵头,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将村级留置地上报省市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四)收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申请,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村级留置地收购储备及公开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级留置地收储协议;
(五)公示。县土地储备中心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开处置方案及收储协议进行公示;
(六)出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村级留置地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处置协议约定3:7分成(其中30%中含本宗土地公开出让应缴纳的部门规费,70%中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垫付的前期征地拆迁、报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稿源:攸县公众信息网